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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習費退費規定及轉班規定 106/06/08 11:09:11

研習費退費規定:(一)報名截止後,因報名人數不足致開班不成,退還全額之研習費或輔導轉班。 (二)因個人因素欲申請退費者,依下列標準退還繳交之研習費,所有課程不得保留: 1、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(所報班別第一堂課)前,退還百分之八十。 2、實際上課日至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百分之五十。 3、逾全期課程三分之一者(含),不予退還。 (三)申請退費者須持繳費單正本(遺失者,須簽具切結書)、身分證,並填寫退費申請書辦理。 (四)研習費用均繳付公庫,申請退費者須俟本館報請市府財政局核准撥款後,通知辦理退費。 (五)退費可採簽領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。選擇匯款者,須提供本人存摺封面影本,如匯款銀行非公庫銀行,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,並由退費金額中扣除。註:推廣班班務管理、學員及教師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館教育推廣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。如欲辦理當期推廣班退費,請先來電洽詢(07-8034473轉211蔡先生)。 另學員可於課程未達全期三分之一期間,提出轉班申請,本館視各班學員數及課程品質彈性調整之,惟以 1 次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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