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
本線上申請旨在減輕民眾往返或郵遞之不便,線上填表前請詳閱填表說明,以免貽誤場地使用時效。 |
 |
二、 |
填表前,請務必先行查詢各場地檔期,以免撞期。申請之場地檔期使用時間,以收到線上申請表並經本館核准者為準。 |
 |
三、 |
填表時所有「必填欄位」均須填寫完整,如未填寫,將無法傳送。 |
 |
四、 |
依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,所有場地申請案件除有特殊情形,經本館同意外,均須於使用日一個月前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線上申請。 |
 |
五、 |
本館收到線上申請表後,將儘快審核並與申請者聯絡,故聯絡電話與聯絡人請確實填寫。申請人亦可主動來電詢問確認。 |
 |
六、 |
申請案件經核准後,除有特殊情形,經本館同意外,請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保證金;場地相關費用於使用日7日前繳清,並經用印及召開場地協調會議後,始正式完成場地借用手續。 |
 |
七、 |
依據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,本館因故無法按原核准時間提供場地時,將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變更時間或場地。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。 |
八、 |
申請辦理活動之內容,如有造成人員傷亡之虞,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如有傷亡,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
九、 |
如有發售(行)票券等,應向本市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驗票登記。 |
十、 |
演藝廳每年7月份之熱門檔期,以現場開放抽籤為主,抽籤日期另行上網公告,如有剩餘檔期再開放申請。 |
 |
十一、 |
演藝廳之裝台及演出,除上午場演出及經本館同意者外,原則上以同一天為限,活動場勘以30分鐘為原則。 |
 |
十二、 |
各場地租借,僅能申請最近6個月內之檔期(亦即使用日之前6個月);但專業演出團體得提活動企畫書送審,經審核通過者,可提前於使用日之前2年內申請租借。 |
 |
十三、 |
場地租借承辦單位:總務組;電話:07-8034473轉225;電子信箱:cmf35@mail.kmseh.gov.tw。 |
十四、 |
其餘應行注意事項,請依據「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規則」辦理。 |
十五、 |
以上所有規定,本人已詳閱清楚並將確實遵守。 |